委托收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业务内容: | 委托收款 | ||||
业务介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 便于单位主动收款,不受同城与异地及金额起点的限制。同城或异地结算。 适用范围: 单位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使用提示: 1.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应在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或在收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4.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如水电、邮电、电话等费用或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即收、付款单位双方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银行从付款单位账户主动付款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一种结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