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业务内容: | 托收承付 | ||||
业务介绍: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 依靠银行监督购货单位付款,在一些产供销关系较为固定和密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使用托收承付方式较为方便。 适用范围:异地结算。 适用客户: 1.收、付款单位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属于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能办理托收承付。 3.收、付款人双方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使用提示: 1.托收承付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使用。 2.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款人双方协商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4.对符合拒绝付款条件的,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5.收款人办理托收,应提供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寄包裹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