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客户在生产经营和商品流转过程中如产生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我行可为客户安排流动资金贷款,保证客户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特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可根据客户具体需要灵活安排,分为临时、短期两种类型,最长不超过1年。
优势:贷款期限较短,审批时间短,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
适用客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申办业务所需具备条件:
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我行的信贷监控和结算监控,如实向我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贷款卡;
不在我行系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支行取得贷款。
申办业务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报告;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贷款卡;
3、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5、上年度及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6、借款涉及的有关购销合同、批文等;
7、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8、担保人同意担保的声明;
9、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及价值评估报告;
10、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